3.0.10 矿山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并应建立安全机构和卫生保健系统。 5.2.1 水泥原料矿山开采境界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采境界应保证已探明的资源量得到充分的利用。 2 平均剥采比不宜超过项目经济合理剥采比。 3 圈定的矿产储量应满足矿山服务年限的要求。 4 开采范围与国家铁路、公路、工厂、居民区及主要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 5 采矿场必须具有安全稳定的最终边坡。 6 开采境界应能保证矿床得到综合开发利用。 7 采用分期开采的矿山,宜保证第一期位于勘探程度高、开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3.1.8 废水收集、处理构筑物应防腐、防渗、防漏;当废水收集构筑物直接埋地时,应采取监测废水收集构筑物渗漏状况的措施。 3.1.10 废水处理构筑物应采取防护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避雷设施。 3.1.12 废水处理站严禁与食堂、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合建。 3.6.2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应采取溢出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罐的容积; 2 保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00mm。 3 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设有消防设施时,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包括该区域一次消防的用水量。 3.6.3 化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自燃倾向的高硫等矿床,应对采矿方法、通风系统进行专项的评估、论证,并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3 不得采用未经有效防火处理的竹、木等燃烧体作为矿井的支护结构; 4 井下各种油品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储存动力油的硐室应有独立的回风道,当条件不具备时,也可设置于回风巷道的安全区域;储油硐室与通道相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进风巷道(井筒)、扇风机房,井口建筑物,井下电机室、变配电所、设备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民航行业标准(MH)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