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业标准(SL)
1.0.6 矿井设计严禁选用淘汰产品及生产工艺。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3.0.8 拟建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勘察,并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分布范围、性质、形成条件及对工程建设的影响,同时应根据工程条件提出治理措施建议和治理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工程勘察
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JG)
3.1.6 矿区开发规划应限制在地质灾害高发易发区、重要地下水资源补给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开采煤炭,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采区内开采煤炭。 3.3.6 矿区内国家规定的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未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划分为井(矿)田进行开采。 3.7.1 矿区开发规划,对地质勘查报告中涉及矿山安全的开采技术条件,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对其不足部分提出补充或进一步勘查意见。 3.7.2 矿区开发规划,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和突水等危害严重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当前的灾害防治技术水平,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7.1.1 燃油或燃煤气的轧钢连续加热炉,必须设置预热器回收和利用烟气余热,并应用于预热助燃空气或煤气。 8.1.2 工业炉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煤气的工业炉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2 燃煤气的工业炉,空气管道上应设防爆阀,煤气管道上也可设防爆阀。 3空气、煤气双蓄热式工业炉必须设置双烟囱排烟系统。 4 炉内气氛与空气达到一定混合比后,在一定温度下有爆炸可能的工业炉,在炉体的相应部位必须设有防爆装置。 8.1.6 混凝土烟囱必须设置避雷针。金属烟囱必须作接地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8.2.2 工业炉窑烟囱设计必须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设备
5.1.16 在岩溶地区布置钻孔时,必须根据影响半径、抽排水量、地层特征等因素控制地面沉降或地表塌陷对已有建筑物的影响。 9.4.1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的变化不应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应持续减少; 2 水质、水温的变化不应超过允许范围; 3 不应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不得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11.1.1 工程降水设计前必须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3.3.5 在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的即食性成品车间的入口处,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6.2.5 木质材料不得外露使用。所有门不应采用木质材料外露的门。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定向流。 8.3.4 洁净用房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洁净用房内不应设地漏。 2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采用专用地漏,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3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排水沟。 4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 5连接排水管处应有可清洁的排渣口。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化工行业标准(HG)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1.0.4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05g(即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电气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0.3 电力变压器类、垂直布置的三相电抗器和避雷器、断路器及瓷套管等电气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1 电压为110kV和220kV; 2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0g及以上地区; 3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及0.15g地区且放置电气设备的楼层或支架高度大于1.8m。 3.0.5 重要电气设备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震作用计算所采用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应提高0.05g,但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施工技术
5.0.1 在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后,必须在工程焊接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施工与质量验收 建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