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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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行业标准(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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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能源行业标准(NB)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2024年11月22日水利部令第57号发布)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是指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满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影响工程主要功能正常使用,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必须进行工程处理的事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因质量事故造成的
自2024年1月1日起由住建部审批的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全部资质申报,业绩必须录全国入四库一平台,且业企业业绩必须为A类,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四库一平台无业绩将不再受理资质审批申请。 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省级监管平台”,由省级平台根据相关要求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项目参照上述录入及申请流程,上报业绩由各专业厅局登录“省级监管平台”审核确认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平台”。 住建部,建市规〔2023〕3号文,明确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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