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 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
文件公告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11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1、重点核查以下企业:(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资质的企业;(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五)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有关专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开展动态核查。2、核查结果应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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