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 消防水池与生产、生活水池合建时,应采取确保消防水量不作他用的措施。 3.2.2 井下排水、露天矿疏干水、矿坑排水及生活污水,应作为水资源用于生产、生活和农田灌溉。多余水量排放时,必须分别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水利电力 建筑师 城镇给水排水
工程施工表格
建材行业标准(JC) 材料及应用
城镇建设产品行业标准(CJ)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有道友一起研究完善的么?
北京
水利水电
能源行业标准(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