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
建筑政策
门窗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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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
目 录一、概述 1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1三、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13.1项目组织机构 13.2现场人员安排 3四、质量控制指标 34.1监测设备种类型号及技术指标 34.2监测周期与频率 54.3监测控制值与警戒值 6五、施工方法 65.1变形监测 75.2渗流监测 105.3应力应变监测 125.4巡视检查 145.5现场设施的保护、防护 155.6信息化施工与信息反馈 165.7自动化系统 175.8应急处理 20六、质量保证措施 216.1 质量控制措施 216.2 监测注意事项 23七、仪器设备的检查与交货验收 247.1 仪器进场的检验 247.2 仪器设备埋设安装质
水利工程安全 水利施工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窝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发行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第四条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第五条 地(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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