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4 消防水池与生产、生活水池合建时,应采取确保消防水量不作他用的措施。 3.2.2 井下排水、露天矿疏干水、矿坑排水及生活污水,应作为水资源用于生产、生活和农田灌溉。多余水量排放时,必须分别达到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和当地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设备安装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JTG) 道路桥梁 城镇道路交通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浙江省
北京
消防工程师 山东省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利电力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水利电力 建筑师 城镇给水排水
环境保护标准(HJ)
水利行业标准(SL) 水利电力
铁路工程行业标准(TB) 铁路工程
能源行业标准(NB) NB/T 32042-2018 光伏发电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广东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