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9.2.3 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9.2.5 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检测鉴定与试验 岩土工程师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检测鉴定与维修加固 检测技术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路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0.1.2 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或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
3.1.5 考虑地震作用的组合结构构件的钢材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9.2条的有关规定。 3.2.3 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第条的有关规定。 4.3.8 组合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规定。丙类建筑组合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按确定。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结构工程师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结构设计
5.1.1 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当框架结构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时,应按楼板、次梁、主梁、结构柱的顺序依次进行。 5.1.2 当进行人工拆除作业时,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 5.1.3 当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5.2.2 当采用机械拆除建筑时,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 6.0.3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且应有记录并签字确认。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建筑施工 施工安全与环境卫生
4.2.1 金融设施的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的规定。 19.2.1 自助银行及自动柜员机室的现金装填区域应设置视频安全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且应具备与110报警系统联网功能。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结构工程师 结构设计
4.1.4 化纤厂和化纤原料厂的厂区、可燃液体罐区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包括纤维和飞絮等固体微小颗粒)的污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4.1.7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7的规定。 4.2.10 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0的规定。 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筑设备 施工技术
11.1.2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不低于50年,安全等级应为一级,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应采用1.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