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4 年 5 月 20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00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 9 月 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66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22 年 4 月 11 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93 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维护桥梁水域通航秩序,保护桥梁和过往船舶 (包括浮动设施,下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 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桥梁水域范围内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 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桥梁建设、施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 定。桥梁水域,是
文件公告 法律法规
5.1.1 暂存火工品应设置在抗爆间室、隔爆间或装甲防护内。 5.2.7 火工品试验室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5.2.9 火工品试验室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结构设计 主体结构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2024 版)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试行)》渝建质安(202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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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结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
作业指导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电力工程 文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61 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 家 电 力 公 司 文 件 国电电源[2002]49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目 标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 &nb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工程监理单位主持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理工作并对其承担终身责任的人员。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项目总监。项目总监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一、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5 号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部 长 黄 明2021年6月21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8年1月8号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