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前支付预付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百分之八十五。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承包单位采用担保、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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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PPT-课题变更索赔+法律法规+合同管理.对上、对下验工计价房建预算-李前进.房屋建筑工程经济管理-2019年经济管理实务操作培训课件 - 共享公路课件施工分包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市政预算项目管理责任预算...未完更多内容下载之后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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