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 危险品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化工装置中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危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如不能分幢设置时应设置防火墙进行分隔,其分隔面积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每个隔间应有独立的外墙及出入口。 2 危险品仓库严禁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 仓库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50m。 4 放射性物质、剧毒性物料仓库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的有关规定。 7.2.11 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料仓库的金属门窗,应采取静电接地及防止产生火花的构造措施。 7.4.2 机械排烟及通风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3.1.2 地热电站严禁选择在发生严重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段及全新活动断裂带上。 6.2.1 当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Ⅶ度时,对建筑场地内的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应判别其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应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6.3.1 当拟建地热电站站址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潜在滑坡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工程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工程测量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5.2.7 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高大于200m的工程或库容大于10×10m的大(1)型工程,以及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且坝高大于150m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的其他大型工程,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3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的引调水工程的重要建筑物,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4 其他大型工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7.1.1 燃油或燃煤气的轧钢连续加热炉,必须设置预热器回收和利用烟气余热,并应用于预热助燃空气或煤气。 8.1.2 工业炉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煤气的工业炉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2 燃煤气的工业炉,空气管道上应设防爆阀,煤气管道上也可设防爆阀。 3空气、煤气双蓄热式工业炉必须设置双烟囱排烟系统。 4 炉内气氛与空气达到一定混合比后,在一定温度下有爆炸可能的工业炉,在炉体的相应部位必须设有防爆装置。 8.1.6 混凝土烟囱必须设置避雷针。金属烟囱必须作接地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8.2.2 工业炉窑烟囱设计必须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设备
9.3.3 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散发并易积聚的室内场所,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系统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不同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气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设备和房间; 5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9.5.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检测鉴定与试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市政公用 公用设备工程师 装饰装修 建筑设备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燃气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主体结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检测鉴定与维修加固 地基基础规范
3.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3.3 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消防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7.3.5 麻库不应设置在地下。 7.4.4 汽油气化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设置在烧毛机附近。 2泄压设施应采用易于泄压的门、窗。 3 泄压面积应按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计算。 4与汽油气化室相邻车间的隔墙应采用防爆墙。 5 防爆墙上不应开设门窗,需设门时,可采用门斗,并应在不同方位布置甲级防火门。 8.3.2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应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8.7.5 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9.6.3 滤尘器应采用不产生
5.2.15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8.3.9 硬质原料破碎系统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3.26 喷雾干燥器的热风管路系统必须有保温措施。 8.3.27 喷雾干燥器必须设置尾气脱硫设备,其除尘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2 冷加工工序的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3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冷加工设备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11.5 冲水试验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11.5.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必须采用各类砌块、空心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优先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
4.1.4 化纤厂和化纤原料厂的厂区、可燃液体罐区邻近江、河、湖、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灭火时含有可燃液体或粉尘(包括纤维和飞絮等固体微小颗粒)的污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4.1.7 纺织工程中的设施与厂外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7的规定。 4.2.10 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0的规定。 5.1.3 丙、丁、戊类厂房中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部位,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应靠外墙或在顶层布置。 5.1.4 控制室、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化验室、物检室、办公室、休息室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5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