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业标准(MH)
3.2.1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层式、一层半式航站楼,不应低于二级; 2 其他航站楼,应为一级; 3 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为一级。 3.3.9 除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商品外,航站楼内不应布置存放其他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避开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并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 3.3.10 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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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业标准(MH) MH MH/T 5005 民用机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