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计
宁夏省
重庆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山东省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建筑施工 施工技术
电力行业标准(DL)
广东省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环境与节能
北京
通信行业标准(YD)
1.0.6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必须选用经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部门测试合格的防雷器。 3.1.1 通信局(站)的接地系统必须采用联合接地的方式。 3.1.2 大、中型通信局(站)必须采用TN-S或TN-C-S供电方式。 3.6.8 接地线中严禁加装开关或熔断器。 3.9.1 接地线与设备及接地排连接时,必须加装铜接线端子,并应压(焊)接牢固。 3.10.3 计算机控制中心或控制单元必须设置在建筑物的中部位置,并必须避开雷电浪涌集中的雷电流分布通道,且计算机严禁直接使用建筑物外墙体的电源插孔。 3.11.2 通信局(站)范围内,室外严禁采用架空线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6.1.12 燃放烟花爆竹、吸烟、动用明火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和柴草、饲草、农作物等可燃物堆放地。 6.2.1 电气线路的选型与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线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其耐压等级、安全载流量和机械强度等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可燃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等,与这些场所的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的建筑; 3 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计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JTG)
市政公用 浙江省
铁路企业标准(Q/CR)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城镇建设产品行业标准(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