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2 在Ⅵ级、Ⅶ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5.0.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燃气
铁路工程行业标准(TB)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燃气
北京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上海市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电力行业标准(DL)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福建省
广东省
建设标准(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