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对建筑施工临时结构应做安全技术分析,并应保证在设计规定的使用工况下保持整体稳定性。 7.2.2 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应对安全事故的风险特征进行安全技术分析,对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风险,应有预防技术措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监理工程师 施工安全与环境卫生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信息技术应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材料及应用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3.2.1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工程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1 工程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结构设计
4.1.11 一类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进行权衡判断。 4.1.12 一类工业建筑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与屋顶总面积之比不应大于0.15,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进行权衡判断。 4.3.2 根据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分区,一类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4.3.2-1~表4.3.2-8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规定时,必须进行权衡判断。 4.4.1 当一类工业建筑进行权衡判断时,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最大限值不应超过表4.4.1的规定。 5.5.2 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5.5.2的限值。 5.5.4 电机驱动的蒸汽压缩冷水(热泵)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3.2.1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对社会或环境产生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3.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规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结构工程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公路工程行业标准(JTG)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8.3.9 支撑脚手架的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置,不得缺失。在支撑脚手架立杆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水平杆和扫地杆应与相邻立杆连接牢固。 9.0.5 作业脚手架连墙件的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作业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2 当作业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2个步距及以上时,在上层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取临时拉结措施。 9.0.8 脚手架的拆除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架体的拆除应从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 同层杆件和构配件必须按先外后内的顺序拆除;剪刀撑、斜撑杆等加固杆件必须在拆卸至该杆件所在部位时再拆除; 3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施工安全与环境卫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铁路工程
建筑施工 浙江省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公用设备工程师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施工与质量验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HG HG/T 2051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