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JG)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电力行业标准(DL) 水利电力
电力行业标准(DL)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安全行业标准(GA)
城镇建设产品行业标准(CJ)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建筑设计
3.1.4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能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2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承担,且事故发生时,应保证事故通风量的要求。 3 非密闭房间事故排风可不设置补风系统。密闭房间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应大于排风量的50%,事故排风系统应与补风系统联锁。 4 事故通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最大的或聚集最多的位置。 5 事故通风的排风口,不应设在人员停留或通行的位置。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6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