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级~Ⅴ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2.0m以下; 2 在Ⅵ级、Ⅶ级航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5.0.6 架空金属管线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时,应采取接地保护措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燃气
铁路工程行业标准(TB)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燃气
北京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福建省
上海市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4.1.1 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建筑物内设置用户单元时,通信设施工程必须采用光纤到用户单元的方式建设。 4.1.2 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单元内的通信业务使用者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 4.1.3 新建光纤到用户单元通信设施工程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 8.0.10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燃气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市政公用 建造师 电气工程师 施工与质量验收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燃气
4.1.4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2.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3.4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5.1.7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4.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城镇燃气
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
电力行业标准(DL)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广东省
山西省
广东省 深圳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