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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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 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 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 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 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1.3 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1.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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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行业标准(XF)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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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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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10.3.3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可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水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5min用水量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的气压供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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