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建筑设备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市政公用 浙江省
3.0.7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保养和校验。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 3.0.12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安全保护工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打钻或开挖时,应避免破损供水管道及相邻其他管线或设施。 3.0.13 城镇供水管网漏水探测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3.0.14 漏水探测作业时必须做好人身和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漏水探测人员应穿戴有明显标志的工作服,夜间工作时必须穿反光背心;工作现场应设置围栏、警示标志和交通标志等。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公用设备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城镇建设工程行业标准(CJJ)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水利行业标准(SL)
城镇建设产品行业标准(CJ)
3.2.2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应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或能单独作为成本核算; 2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或建设部位等划分; 3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或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进行划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市政公用 施工与质量验收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化工行业标准(HG)
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 “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 “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 “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7.2.4 加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天津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3.5.1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使用的水处理材料及药剂,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 4.7.3 氯库的漏氯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用具必须完好有效。 4.7.6 在搬运和配制氯酸钠过程中,严禁用金属器件锤击或摔击,严禁明火。 4.8.10 清水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1.0.4 医疗机构区域内排水应采取雨污分流,传染病医疗机构屋面及地面雨水严禁回用。3.0.4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3.0.6 特殊医疗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和符合进水水质要求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5.0.9 医疗机构污水通气管严禁接入风井(管)道。7.2.5 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区污水、传染病医疗机构污水在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前应进行预消毒处理,预消毒设施的水力停留时间不应小于 1.0h。11.1.8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的管道和设备应有永久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污水收集管道、工艺管道应有识别色和识别符号,并用箭头标识流动方向;2处理设备应标识设备名称;3构筑物护栏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4.2.3 开启压力井盖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5.1.2 下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具备下井作业资格,并应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护用具、照明、通信设备的使用方法。作业单位应为下井作业人员建立个人培训档案。 5.1.6 井下作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当地的下井许可制度。 5.1.8 井下作业前,维护作业单位必须检测管道内有害气体。井下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节的有关规定。 5.1.10 井下作业时,必须进行连续气体检测,且井上监护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进入管道内作业时,井室内应设置专人呼应和监护,监护人员严禁擅离职守。 5.3.6 气体检测设备必须按相关规定定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