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设备安装
6.2.8 输送废水的沟渠、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必须采取防渗漏措施。 8.2.4 危险固体废物严禁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装运与堆存。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
5.1.1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采系统: 1 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且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Mt~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设计
5.2.6 在采用气相热媒加热的车间应设置热媒收集槽(罐),严禁将对人体有害的热媒蒸气直接排出。 5.5.8 纺织工业企业在下列车间或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自备电站,变电所,工艺控制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间,防排烟机房,电话机房,总值班室; 2 车间疏散通道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设计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水利电力
3.2.1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劳动安全措施: 1 对苯二甲酸的卸料采用人工开包方式时,应对接收料仓采取抽气除尘措施。 2 进、出生产装置厂房的乙二醇、热媒管道,应在厂房的边界处设置隔断用阀门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的位置,应设操作平台。 3 进入生产装置厂房架空敷设的公用工程管道,宜在厂房的边界处设置隔断用阀门,在隔断阀的位置应设操作平台。 4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能把生产装置设备和管道内的乙二醇、热媒紧急排放的措施。 5 酯化反应器、热媒蒸发器以及在不正常条件下顶部操作压力可能超过0.1MPa的其他设备,应设安全阀或爆破片。安全阀或爆破片出口的泄放管应接入储槽,不得就地排放。 6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市政公用 建筑设备 施工技术
3.0.3 氢气纯化站与用气车间毗连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氢气纯化站不得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邻近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侧。 2 氢气纯化站不得与相邻房间直接相通,且与氢气纯化站毗连的厂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4 氢气纯化站的电气控制室、仪表控制室应布置在与纯化设备相邻的房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 5.0.5 氢气纯化装置或采用氢气活化的惰性气体纯化装置采用封闭式整体设备时,气体纯化装置外壳内应设置氢气探测器、强制排风装置,并应进行连锁控制。 6.2.2 当高纯氢气、高纯氧气管道必须穿过不使用此类气体的房间时,应采用钢
5.2.8 电抗器基础的钢筋交叉处应做隔磁处理,避免形成环流。 5.2.9 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5.9.3 水池及盐池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5.9.6 水池及盐池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必须进行满水试验。 6.2.7 钢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进场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证明书,并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为力学性能检验进行现场见证取样,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 钢筋安装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施工与质量验收
2.0.4 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施工的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应取得合格证书,应在考试合格项目范围内施焊。 5.3.12 液压管道和润滑脂管道对接焊缝内部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技术文件的规定,设计技术文件未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 50236对接焊缝内部质量Ⅱ级的规定,并应采用射线探伤检查。工作压力小于6.3MPa时,抽查量应为5%;工作压力为6.3MPa~31.5MPa时,抽查量应为15%;工作压力大于31.5MPa时,应100%进行探伤检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3.1.18 浇铸间必须采用铸造起重机。 3.2.13 倒拔电极时,必须先松开铜瓦,不得带电操作。 4.1.7 设计铝粉生产车间时,雾化室必须设置泄压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4.6.1 含六价铬的浸出渣必须进行还原处理,堆放时不得有渗漏。 6.0.5 封闭电炉煤气回收系统必须设置防爆装置。 6.0.7 铝粉生产车间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设备和工具,必须采用防爆设备。铝粉生产车间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0.8 制取锰铁粉、硅铁粉和硅钙粉时,必须采取防爆措施。 3.1.
4.0.6 石油储备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和区段内: 1 有土崩、活动断层、滑坡、沼泽、流沙、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以及其他方面不满足工程地质要求的地区; 2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3 蓄(滞)洪区;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自然保护区; 6历史文物、名胜古迹保护区。 4.0.8 石油储备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8的规定。 5.1.2 石油储备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5.1.4 一个罐组油罐总容量不应大于60×10m。 5.1.5 油罐组内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