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施工与质量验收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建造师 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设备 施工与质量验收
4.2.2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垫料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风管的耐火极限时间应符合系统防火设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4.2.5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内层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查验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观察检查与点燃试验。 5.2.7 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燃烧性能检测报告。 6.2.2 当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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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1.0.3 对大型、特殊、复杂的起重设备的吊装或在特殊、复杂环境下的起重设备的吊装,必须制订完善的吊装方案。当利用建筑结构作为吊装的重要承力点时,必须进行结构的承载核算,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 2.0.3 安装挠性提升构件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压板固定钢丝绳时,压板应无错位、无松动。 2楔块固定钢丝绳时,钢丝绳紧贴楔块的圆弧段应楔紧、无松动。 3钢丝绳在出、入导绳装置时,应无卡阻;放出的钢丝绳应无打旋、无碰触。 4吊钩在下限位置时,除固定绳尾的圈数外,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应少于2圈。 5 起升用钢丝绳应无编接接长的接头;当采用其他方法接长时,接头的连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施工与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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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永久性锚杆的锚固段不得设置在未经处理的有机质土层、液限大于50%的土层或相对密实度小于0.3的土层中。 4.5.3 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锚杆应采用Ⅰ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非腐蚀环境中的永久性锚杆及腐蚀环境中的临时性锚杆应采用Ⅱ级防腐保护构造设计。 13.1.1 岩土锚固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的监测与维护应贯穿工程施工阶段和工程使用阶段全过程,应定期对永久性锚固工程或安全等级为Ⅰ级的临时性锚固工程的锚杆预加力值、锚头及被锚固结构物的变形进行监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岩土工程师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施工技术
3.2.2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应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或能单独作为成本核算; 2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或建设部位等划分; 3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或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4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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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需要保护的电子信息系统必须采取等电位连接与接地保护措施。 5.2.5 防雷接地与交流工作接地、直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5.4.2 电子信息系统设备由TN交流配电系统供电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柜(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的接地形式。 7.3.3 检验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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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4.2.1 库区、转运站和烧毁场危险区与非危险区必须严格分开,不应混杂布置。烧毁场应单独布置。 4.2.2 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和居民点的人流不应通过危险区,运送火药、炸药的专用道路不应通过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 4.3.1 洞库及覆土库的外部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缓坡地形岩石洞库,应按爆炸飞石、爆炸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波三种外部允许距离中的最大值确定。 2 陡坡地形岩石洞库和黄土洞库,应按爆炸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波两种外部允许距离中的最大值确定。 3 覆土库应按爆炸空气冲击波允许距离确定。 4.3.2 当缓坡地形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时,爆炸飞石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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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必须接地: 1 电气设备的金属底座、框架及外壳和传动装置。 2 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3 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4 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5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6 电力电缆的金属护层、接头盒、终端头和金属保护管及二次电缆的屏蔽层。 7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8 变电站(换流站)构、支架。 9 装有架空地线或电气设备的电力线路杆塔。 10 配电装置的金属遮栏。 11 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4.1.8 严禁利用金属软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低压照明网络的导线铅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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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发电机、调相机必须有不少于2个明显接地点,并应分别引入接地网的不同位置,接地必须牢固可靠。 5.1.1 电动机必须有明显可靠的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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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能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2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承担,且事故发生时,应保证事故通风量的要求。 3 非密闭房间事故排风可不设置补风系统。密闭房间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应大于排风量的50%,事故排风系统应与补风系统联锁。 4 事故通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最大的或聚集最多的位置。 5 事故通风的排风口,不应设在人员停留或通行的位置。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6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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