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煤矿必须建立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并应装设反风设施。 3.1.3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1.4 井巷支护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以及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2.1 井下电气系统防火措施应符合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消防工程师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是指为了使建筑物在地震中具有的抵御能力而采取措施的过程。在抗震设防中,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能力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评估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能力,需要按照的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一、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根据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规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可分为以下5个等级: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建筑物,是指在地震烈度为6度的区域内建造的建筑物。这种建筑物需要采取的抗震措施,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建筑物,是指在地震烈度为7度的区域内建造的建筑物。这种建筑物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抗震措施,3.抗
9.3.3 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散发并易积聚的室内场所,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系统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不同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气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设备和房间; 5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9.5.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