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7 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3.2 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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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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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淤地坝放水建筑物应满足7天放完库内滞留洪水的要求。 12.2.2 弃渣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弃渣场选址应根据弃渣场容量、占地类型与面积、弃渣运距及道路建设、弃渣组成及排放方式、防护整治工程量及弃渣场后期利用等情况,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2 严禁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弃渣场。 3 弃渣场不应影响河流、沟谷的行洪安全,弃渣不应影响水库大坝、水利工程取用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灌(排)干渠(沟)功能,不应影响工矿企业、居民区、交通干线或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 4 弃渣场应避开滑坡体等不良地质条件地段,不宜在泥石流易发区设置弃渣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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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环保、安全、消防及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1.6 熔池熔炼炉的冷却系统必须连续供水。 5.2.19 富氧侧吹熔炼炉供风系统必须设置保安气源。 5.3.13 底吹炉必须设置应急备用电源,主驱动电机失电时,炉体必须由工作位转至检修位。 7.2.12 氯气储存及使用场所必须配置泄漏报警装置及应急处理设施。
12.0.1 铸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1规定的限额。 12.0.2 锻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2规定的限额。 12.0.3 热处理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3规定的限额。 12.0.4 焊接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4规定的限额。 12.0.5 冲压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5规定的限额。 12.0.6 电镀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6规定的限额。 12.0.7 涂装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应大于表12.0.7规定白勺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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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生产机组产生的含酸、碱、油废气,含锌、铬重金属废气,以及含V.O.C、NO、SO等废气应净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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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 废浆必须循环利用。 10.2.15 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直接连接。 10.2.17 生产和生活、厂内和厂外的用水应分别设置用水计量器具。 11.3.5 蒸汽动力源输送到集中配汽站的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
1.0.5 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的大(1)型工程,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其场地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其对应的设计烈度应依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定。 3.0.4 根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设防依据的工程,其建筑物的基岩平坦地表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壅水和重要泄水建筑物应取100年内超越概率为0.02;对1级非壅水建筑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为0.05;对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其他非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5为0.10,但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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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生产区活禽入口、废弃物的出口与产品出口应分开设置,活畜、废弃物与产品的运送通道不得共用。 4.1.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人流、物流不应交叉,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4.5.5 产品冻结采用制冷速冻装置时,制冷速冻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 4.6.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用房应分开布置。 4.7.3 当氨压缩机房同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5.3.1 冻结间、冷却间内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
6.2.3 化成工序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 当采用闭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被安全器具隔离或每台设备都具有独立的排风隔火装置;房间内应设置全面排风和事故排风; 2 当采用开口化成工艺时,每个电池应设置独立的抽真空排气装置;房间内应设置事故排风。 6.2.5 甲、乙类电解液储存间及配送间应靠外墙布置,应设置防泄漏设施、泄压设施,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防静电地面。 8.6.4 电解液暂存间至注液机管道应有防泄漏措施,电解液供液主管路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 9.3.3 电解液暂存间和注液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9.3.9 氮甲基吡咯烷酮(NMP)的排风系
5.6.24 电解车间主厂房应采取防止雨水、地面水和地下水进入措施,集水坑、排水点严禁设置在电解车间主厂房内。 6.1.11 在地下室或竖井等地下空间,存在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氯气、二氧化硫、六氟化硫等气体时,必须设置相应的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4.7 熔体镁高温作业区域和运输通道,严禁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 6.4.10 镁锭表面抛光处理,必须设置单独厂房。
13.3.4 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地面的沉降监测。 13.3.9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准: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加层、扩建建筑物。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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