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整治河段的防洪、排涝、灌溉或航运等的设计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整治河段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或以作为防洪标准的实际年型洪水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防洪规划。 2 整治河段的排涝标准应以排除涝水的重现期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排涝规划。 3 整治河段的灌溉标准应以灌溉设计保证率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灌溉规划。 4 整治河段的航运标准应以航道的等级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航运规划。 5 整治河段的岸线利用应与岸线控制线、岸线利用功能分区的控制要求相一致,并应符合经审批的岸线利用规划。 6 当河道整治设计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设计标准时,应协调各标准间的关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水利电力
5.1.2 严禁采用热矿烧结工艺。 5.7.1 烧结厂设计应采用烧结矿整粒与分出铺底料工艺。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8.4.9 存在盐碱化威胁的灌区,采用渗灌、地下滴灌等技术时,必须进行现场试验和水盐平衡分析论证,应建立水盐动态监测系统。 9.3.2 对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3.0.2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3.0.4 加氢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加氢加气合建站中的天然气加气站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3.0.5 加氢加油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3.0.6 加氢站的火灾危险类别应为甲类。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为1区或2区。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立一级加氢站、一级加氢加气合建站和一级加氢加油合建站。 4.0.4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建筑设备 施工技术
3.2.12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下列劳动安全措施: 1 对苯二甲酸的卸料采用人工开包方式时,应对接收料仓采取抽气除尘措施。 2 进、出生产装置厂房的乙二醇、热媒管道,应在厂房的边界处设置隔断用阀门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的位置,应设操作平台。 3 进入生产装置厂房架空敷设的公用工程管道,宜在厂房的边界处设置隔断用阀门,在隔断阀的位置应设操作平台。 4 工艺设计中应采取能把生产装置设备和管道内的乙二醇、热媒紧急排放的措施。 5 酯化反应器、热媒蒸发器以及在不正常条件下顶部操作压力可能超过0.1MPa的其他设备,应设安全阀或爆破片。安全阀或爆破片出口的泄放管应接入储槽,不得就地排放。 6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勘察设计 检测鉴定与维修加固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铁路工程行业标准(TB) 铁路工程
电力行业标准(DL)
水利行业标准(SL)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