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以下统称“民航安检设备”)的管理,保证民航安检设备的效能和质量,提高航空安全保卫技术保障能力,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民航安检设备鉴定、使用许可、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验收技术检测、定期检测和日常维护等活动。......
文件公告 民航工程
光伏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某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施工组织设计+P85
电力工程
作业指导书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建筑施工 主体结构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结构工程师 结构设计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建筑施工 装饰装修 建筑设备 施工技术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建筑施工 建筑设备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建筑设备 建筑环境与节能
3.2.3 除设计要求外,兼做引下线的承力钢结构构件、混凝土梁、柱内钢筋与钢筋的连接,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或螺丝扣的机械连接,严禁热加工连接。 5.1.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下线的安装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周围均匀布设,其平均间距分别不应大于12m、18m和25m。 2 明敷的专用引下线应分段固定,并应以最短路径敷设到接地体,敷设应平正顺直、无急弯。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应有防松零件(垫圈),焊接部分的防腐应完整。 3 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施工与质量验收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勘察设计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设备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