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3.2.2 避难场所,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地震影响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应的罕遇地震影响,且不应低于7度地震影响。 3.2.3 防风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所对应的风灾影响不应低于10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对应的风灾影响,防风避难场所设计应满足临灾时期和灾时避难使用的安全防护要求,龙卷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3h,台风安全防护时间不应低于24h。 3.2.4 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设定防御标准应高于当地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的地面标高应按该地区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不应低于0.5m。 5.2.4 避难场所的避难容量不应低于所在地区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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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色织布和牛仔布前织准备车间、坯布车间、整装车间生产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原料和成品库房; 3.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中央控制室; 4.包括有后整理生产的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的场所; 5.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泡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0.7.3 废水的处理或综合利用,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等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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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3.1.4 各抗震设防类别结构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规定的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2 重点设防类: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确定: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规定的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对进行过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采用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确定;地震作用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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