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施工与质量验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施工与质量验收
4.1.6 模板安装应尺寸准确、稳固,模板接缝应严密,施工过程中模板不得产生变形、位移、漏浆,且应采取防粘措施。捣打时,连接件、加固件不得脱开。 4.3.10 承重模板应在耐火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后拆除。热硬性耐火浇注料应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拆模。 4.4.13 炉顶合门处模板必须在施工完毕经自然养护24h之后拆除。用热硬性耐火可塑料捣打的孔洞,其拱胎应在烘炉前拆除。 7.1.9 所有砖缝均应耐火泥浆饱满和严密。无法用挤浆法砌筑的砖,其垂直缝的耐火泥浆饱满度不应小于95%。砌筑过程中必须勾缝,隐蔽缝应在砌筑上一层砖以前勾好,墙面砖缝必须在砌砖的当班勾好。蓄热室和炭化室的墙面砖缝应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监理工程师 施工与质量验收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施工与质量验收 城镇供热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岩土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勘察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建筑设计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 “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 “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 “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7.2.4 加氯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公用设备工程师 建筑环境与节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铁路工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3.3.1 主要井巷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井、斜井、主要斜坡道及平硐均应布置在设计的矿床开采移动范围以外;当条件所限,布置在矿床开采最终移动范围以内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竖井、斜井和主要斜坡道应避开冲积层、流砂层、断层、富含水层等不良岩层。 3 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受地表滑坡、滚石、雪崩、山洪和泥石流的危害,并应符合保护带要求;保护带宽度应按其等级确定,Ⅰ级应为20m,Ⅱ级应为15m,Ⅲ级应为10m。井口或硐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 50771的有关规定。 4 井口、硐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8.1.6 当洞室相向开挖接近贯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开挖面距离小于30m时,爆破作业严禁同时起爆; 2 在两开挖面距离小于15m时,应单向开挖,并制订贯通面的相应安全措施。 9.2.4 运输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洞内宜铺设临时路面,路面的平整度、纵坡、平坡和宽度等指标应满足装渣车辆运行要求,道路最大纵坡应根据运输车辆性能和工作条件确定,坡度一般不宜大于10%。 2 车辆装载的高度不宜超过车厢顶面0.5m。 3 在洞口、平交道口、狭窄的施工场地,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车辆严禁超车,倒车与转向应有人指挥。 4 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并应隔适当距离设置错车道,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地基基础规范 施工与质量验收
5.3.1 生产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