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依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n
建筑政策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页word可编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使每个职工懂得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群众防范意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现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防火管理制度。 2. 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建设单位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2)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
消防工程
建筑监理细则
3.2.4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配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检查数量:按设计要求数量或送检需要量。 检查方法:检查复验报告。 3.3.1 泡沫液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并共同取样留存,留存数量按全项检测需要量。泡沫液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及产品出厂合格证。 3.3.3 干粉进场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供货方现场组织检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消防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北京
电气给排水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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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施工资料
消防救援行业标准(XF)
产品建材国家标准(GB) 施工安全与环境卫生
上海市
工程造价
前言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提出总量控制、减量发展的新理念、新要求,城 市发展进入有机更新时代。不搞大拆大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大量既有建筑通过 改造的方式获得新的使用功能、提升建筑品质,正在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形式。由于历史发展阶段的社会经济、技术水平以及技术标准不完善等原因,很多既有建 筑的消防性能水平较差,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火灾安全隐患。但由于既有建筑改造的特点, 与新建建筑有很大不同,在改造过程中,因历史发展阶段原因,受现状客观条件限制, 难以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这造成了很多建筑改造因上述困难受到抑制,或只能拆除 重建,或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改造缺少合法依据。如果
文件公告
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4.2.1 室内消防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室内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消防炮位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 设置消防炮平台时,其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4.2.2 室外消防炮的布置应能使消防炮的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 1 消防炮应设置在被保护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