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公用设备工程师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3.4.2 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顶部开口,并应直接与大气连通; 2 通气口截面积不得小于设备进口和出口尺寸(净流通面积)之间的较大值; 3 通气口严禁密闭; 4 应安装溢流口,溢流口的截面积不得小于进口尺寸。 3.4.3 不与大气相通设备的过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操作过程出现超压的设备,应安装超压泄放装置; 2 超压泄放装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150.1的有关规定。 7.1.3 原材料的存储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存所用树脂、纤维、助剂等的原材料文件,内容应包括检测报告、合格证、牌号、批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设备安装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石油化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信息技术应用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施工管理
湖北省
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JG)
电力行业标准(DL) 水利电力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
AQ AQ 2046-2012
黑龙江
广东省
施工安全与环境卫生 重庆市
能源行业标准(NB)
陕西省
水利行业标准(SL)
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山西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