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燃油或燃煤气的轧钢连续加热炉,必须设置预热器回收和利用烟气余热,并应用于预热助燃空气或煤气。 8.1.2 工业炉的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煤气的工业炉设计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2 燃煤气的工业炉,空气管道上应设防爆阀,煤气管道上也可设防爆阀。 3空气、煤气双蓄热式工业炉必须设置双烟囱排烟系统。 4 炉内气氛与空气达到一定混合比后,在一定温度下有爆炸可能的工业炉,在炉体的相应部位必须设有防爆装置。 8.1.6 混凝土烟囱必须设置避雷针。金属烟囱必须作接地处理,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8.2.2 工业炉窑烟囱设计必须符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设备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
5.2.15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8.3.9 硬质原料破碎系统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3.26 喷雾干燥器的热风管路系统必须有保温措施。 8.3.27 喷雾干燥器必须设置尾气脱硫设备,其除尘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2 冷加工工序的废水必须循环使用。 8.10.3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的冷加工设备必须设置除尘装置。 8.11.5 冲水试验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11.5.2 墙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填充墙严禁使用实心黏土砖,必须采用各类砌块、空心砖或轻质板材。 2 钢结构墙面应优先采用金属压型板等轻质板材。钢筋混凝土框架厂房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5.1.8 钢材的交货状态,除Q235B钢、Q345B钢为热轧状态交货外,其他钢材均应以正火后交货。用于高炉(不含炉底板)、热风炉、煤气上升管和下降管、五通球或三通管壳体结构的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测,其中高炉出铁口、风口部位和热风炉拱顶的钢板质量等级不应低于Ⅱ级,其他钢板质量等级应为Ⅲ级。其检测方法和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 超声检测》JB/T 4730.3的有关规定。 7.2.3 壳体开孔截面面积,炉身段、炉腰段、炉腹段不得超过壳体全截面面积的55%,孔之间边缘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风口段不得超过90%,且两相邻风口法兰外圆间距(图7.2.3)不应小于12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主体结构
3.2.10 鼓风机排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管道上应设置气动或液动助关的止回阀; 2 排气管道应保温,并采取降噪措施; 3 进入冷风母管前的排气管道设置切断阀; 4 鼓风机出口应设置管道补偿器。 3.2.11 防喘振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不少于2套具有快速开启功能的气动或液动防喘振调节阀,其总流通能力应满足鼓风机最大放风量的要求。防喘振调节阀应与鼓风机联锁控制; 2 放风管道与排气管道的接口尽量靠近鼓风机排气口,放风管道不宜过长; 3 放风管道末端应设置放风消声器,消声器的消音能力应满足鼓风机最大放风量。 3.2.15 鼓风机站润滑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市政公用 公用设备工程师 城镇供热 建筑设备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材料及应用
3.1.1 新建或改造的高炉必须设置喷煤设施。 3.7.1 制粉系统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无烟煤外,混合煤、烟煤制粉系统必须按惰性干燥气设计。 2 按惰性干燥气设计的制粉系统可采用下列流程: 1)烟气直排式制粉流程; 2)烟气自循环式制粉流程。 3 在烟气直排式制粉流程中,宜采用烟气炉烟气和热风炉烟气作为惰性干燥气。 4 在采用烟气自循环式制粉流程时,烟气管道系统上应设置调节装置。 5 制粉系统宜采用一级负压布袋收粉系统。 3.7.2 在系统工况下惰性气氛的最高允许氧含量应符合表3.7.2的规定。 3.7.5 磨煤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煤仓至磨煤机之间应设置密闭
5.1.16 在岩溶地区布置钻孔时,必须根据影响半径、抽排水量、地层特征等因素控制地面沉降或地表塌陷对已有建筑物的影响。 9.4.1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的变化不应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应持续减少; 2 水质、水温的变化不应超过允许范围; 3 不应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不得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11.1.1 工程降水设计前必须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岩土工程师 工程勘察
3.3.5 在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的即食性成品车间的入口处,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 6.2.5 木质材料不得外露使用。所有门不应采用木质材料外露的门。 7.2.1 室内气流应保持从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定向流。 8.3.4 洁净用房内的地漏等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洁净用房内不应设地漏。 2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地漏,否则应采用专用地漏,且应有防污染措施。 3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宜设排水沟。 4 Ⅰ级、Ⅱ级洁净用房内不应有排水立管穿过;Ⅲ级、Ⅳ级洁净用房内如有排水立管穿过时,不应设检查口。 5连接排水管处应有可清洁的排渣口。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4.2.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管道支架,应采用四柱式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支架、有支撑的空间钢框架结构支架或墩式支架: 1 输送液体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管道; 2 输送气体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管道; 3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 9.1.6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时,管道支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管道支架宜采用刚性支架,不宜采用半铰接支架; 2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严禁作为管道支架跨越结构的受力构件; 3 单柱式双向活动管道支架柱与基础的连接,应采用锚栓连接。
4.1.1 下列环境条件下使用的木构件或木制品,当作为建设工程的主要结构构件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1 浸在淡水、海水或咸水中。 2 埋入土壤、砌体或混凝土中。 3 长期暴露在室外。 4 长期处于通风不良且经常潮湿的环境中。 5 承重结构且易腐朽或遭虫害的木材或树种。 7.1.10 施工过程中剩余防腐木材及废弃物应回收并集中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焚烧。
4.1.4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2.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城市地下管线现状,在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以及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的布局。 4.3.4 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5 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3.6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5.1.7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4.1 综合管廊的每个舱室应设置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进风口、排风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城镇燃气
5.1.2 水电工程中丙类生产场所局部分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绝缘油油罐室、透平油油罐室及油处理室、柴油发电机室及其储油间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柴油发电机室的储油间门应能自动关闭。 2继电保护盘室、辅助盘室、自动和远动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等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火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其他丙类生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水利电力 消防工程师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市轨道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