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防直击雷的外部防雷装置,并应采取防闪电电涌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本规范第条第5~7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闪电感应的措施。 4.1.2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设内部防雷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地面层处,下列物体应与防雷装置做防雷等电位连接: 1)建筑物金属体。 2)金属装置。 3)建筑物内系统。 4)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 2 除本条第1款的措施外,外部防雷装置与建筑物金属体、金属装置、建筑物内系统之间,尚应满足间隔距离的要求。 4.2.1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电气工程师 建筑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建筑施工 岩土工程师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地基基础规范
2.0.4 进入施工现场的装修材料应完好,并应核查其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防火性能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求。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 2.0.5 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2.0.7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工过程作详细记录。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0.8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装修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建筑施工 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 消防工程师 建筑设备 装饰装修 施工与质量验收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环境与节能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工程管理与房地产 建筑环境与节能 施工管理 项目管理
1.0.5 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的大(1)型工程,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其场地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其对应的设计烈度应依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定。 3.0.4 根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设防依据的工程,其建筑物的基岩平坦地表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壅水和重要泄水建筑物应取100年内超越概率为0.02;对1级非壅水建筑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为0.05;对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其他非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5为0.10,但不应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结构工程师 结构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建筑环境与节能 施工管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13.3.4 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及地面的沉降监测。 13.3.9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准: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加层、扩建建筑物。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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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