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
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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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
人防工程 文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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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CE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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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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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指导书
1、名字定义1.1 监理:受项目法人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的监督管理。1.2 三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1.3 二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1.4 一协调:协调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1.5 全过程:指“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保修”。1.6 全方位:指“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1.7 服务: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履行的服务。1.8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指委托监理单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充许的受让人。1.9 监理单位:指具有相应资质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监理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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