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一、编制说明及依据 11.1 编制说明 11.2 编制依据 1二、工程概况 32.1 工程基本情况 32.2 建筑概况特征表 32.3 结构概况特征表 42.4 施工总平面图 72.5 本工程爬模使用范围 72.6 塔吊与爬模结合施工 82.7 液压爬模与布料机结合施工 132.8 本工程液压爬模架工程施工的重点与难点 14三、施工部署 273.1核心筒施工总进度计划 273.2爬模安装及爬升进度计划 28四、爬模架体系选择 31五、液压爬模架设计方案与施工工艺 335.1 核心筒爬模系统平面布置 335.2 爬模架体介绍 395.3 爬模安装施工、验收及各项检查
施工方案 安全文明施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文件公告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
11月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出: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应在合同中予以约定,不宜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90%。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约定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可按本标准第 8.11.9 条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清标、工程计量、合同价格调整和价款期中支付、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清标、工程计量、合同价格调整和价款期中支付、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建筑业新闻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
建筑政策
门窗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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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
目 录一、概述 1二、工作范围及内容 1三、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13.1项目组织机构 13.2现场人员安排 3四、质量控制指标 34.1监测设备种类型号及技术指标 34.2监测周期与频率 54.3监测控制值与警戒值 6五、施工方法 65.1变形监测 75.2渗流监测 105.3应力应变监测 125.4巡视检查 145.5现场设施的保护、防护 155.6信息化施工与信息反馈 165.7自动化系统 175.8应急处理 20六、质量保证措施 216.1 质量控制措施 216.2 监测注意事项 23七、仪器设备的检查与交货验收 247.1 仪器进场的检验 247.2 仪器设备埋设安装质
水利工程安全 水利施工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医用氧舱的安全使用,规范医用氧舱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窝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用氧舱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发行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是指: (一)医疗用空气加压舱和氧气加压舱; (二)兼作高压氧治疗用途的多功能载人压力舱 本规定中的医用氧舱不包括飞行器、船舶、海洋上作业的载人压力容器。第四条 医用氧舱包括:舱体,配套压力容器,供、排气系统,供、排氧系统,电气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所属的仪器、仪表和控制台等。第五条 地(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