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应采用IT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应不接地或经高阻抗接地,且配电系统相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第一次出现阻抗可忽略的故障时,故障电流不应大于5A。 2 配电系统不宜引出N线。 4.1.4 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其他井下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和其他变(配)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 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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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是指为了使建筑物在地震中具有的抵御能力而采取措施的过程。在抗震设防中,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能力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评估建筑物的结构抗震能力,需要按照的分类标准进行评估。一、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根据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规定,建筑物的抗震设防可分为以下5个等级:1.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的建筑物,是指在地震烈度为6度的区域内建造的建筑物。这种建筑物需要采取的抗震措施,2.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建筑物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的建筑物,是指在地震烈度为7度的区域内建造的建筑物。这种建筑物需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抗震措施,3.抗
建筑工程行业标准(JGJ) 勘察设计 建筑施工 建筑设备 装饰装修
9.3.3 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散发并易积聚的室内场所,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系统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 不同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 混合后易使蒸气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 散发剧毒物质的设备和房间; 5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9.5.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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