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水利行业标准(SL) 水利电力
铁路工程行业标准(TB) 铁路工程
石油化工行业标准(SH)
化工行业标准(HG)
能源行业标准(NB)
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结构工程师 岩土工程师 结构设计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镇给水排水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师 建筑设计
3.3.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管架,应采用四柱式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管架、有支撑的空间钢框架结构管架或管墩: 1 输送液体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管道。 2 输送气体介质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管道。 3 输送易燃、易爆、剧毒、高温、高压介质的管道。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5.1.5 回转式精炼炉的驱动装置应具有快、慢两种转速,并应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转动到安全位置的功能,同时应设置双电源或直流电源供电系统。 5.1.6 倾动式精炼炉的液压驱动装置,必须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自动倾动到安全位置的功能。 5.1.14 固定式阳极炉等精炼炉采用气体还原剂进行还原作业时,必须设置还原剂管道及插管的固定装置,严禁人工持管进行还原操作。 5.1.22 精炼炉冶炼过程中,必须对炉体冷却元件连续供水,不得中断,水压应稳定。 5.2.18 吊运熔融粗铜的起重运输机必须选用冶金铸造起重机。 5.2.19 熔池熔炼炉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浸没式顶吹熔池熔炼炉的喷枪
7.3.4 变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内变电所应选用干式变压器; 2 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3 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 10.1.1 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防治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6.2.1 印制电路板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1.4 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再生水、回用雨水、生产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10.2.9 下列场所应设置紧急淋浴器或洗眼器: 1 沉铜、电镀、内层前处理、内层蚀刻、棕化或黑化、图形转移前处理/显影机、阻焊前处理/显影机、表面处理等生产区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配置、投放区及废水处理配药区; 2 危险废液收集区、储存和转运区; 3 其他对工作人员可能产生化学灼伤的场所。 10.6.4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的印制电路板厂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洁净区内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1.3.6 厂房内应设
3.1.3 当采用瓦斯抽采站供气管串接加压机在加压输送时,应进行气源接口处的进气压力检测,控制气源接口处不得产生负压。 5.3.4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严禁设置低浓度瓦斯储存装置。 6.6.3 火炬应选择落地封闭无焰式,燃烧温度不应超过1200℃。 12.3.4 瓦斯发电机房进风口、排风口不得布置在厂房同侧。 12.3.7 瓦斯储气罐进出口阀室、瓦斯预处理间(集装箱)、阻火器间、雾化泵房室内通风进、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组织设计不得形成室内通风死角; 2 设备为单排布置的厂房,进、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厂房跨度的5/6;设备为双排布置的厂房,进、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得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3.2.4 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充电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 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勘察设计 建筑环境与节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