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煤矿必须建立井下消防洒水系统,并应装设反风设施。 3.1.3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3.1.4 井巷支护材料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主要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井下主要硐室和采区变电所、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以及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 3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防火铁门外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3.2.1 井下电气系统防火措施应符合下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矿山冶金 消防工程师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城乡规划 市政公用 城镇道路交通 城乡综合与工程防灾
水运工程行业标准(JTS) 水运工程
水利行业标准(SL)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GB)
档案行业标准(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