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
铁路工程
黑龙江
山东省
全国高标准农田区域划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体系、各区域高标准农田工程建设标准
水利常用表格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
建筑政策
江苏省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篇: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
建筑质量控制
项目工程全方位检查每月不少于四次,由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专兼职安全员组成,具体检查内容:(1)查安全台帐资料。(2)查安全技术交底签名。(3)查工程标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4)查电气设备和机械设备的安全可靠性。(5)查用电是否符合安全用电规范。(6)查防火防盗设施是否到位。(7)查作业人员是否存在“三违”情况。(8)查事故隐患监控点的防范措施和责任人是否到位。(9)季节性安全检查。三、项目工程各施工队进行自查自纠频率应根据施工对在建工程要求进行实施,由施工队长、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参加,具体检查内容:(1)检查现场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2)检查现场所投入的机械设备、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情况,
安全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