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35-2016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4.1.5 严禁以放射性废水、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7.1.2 再生水处理构筑物上面的通道,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7.1.3 再生水管道系统严禁与饮用水管道系统、自备水源供水系统连接。
7.1.4 再生水管道取水接口和取水龙头处应配置 “再生水不得饮用”的耐久标识。
7.1.5 再生水输配水管网中所有组件和附属设施的显著位置应配置 “再生水”耐久标识,再生水管道明装时应采用识别色,并配置 “再生水管道”耐久标识,埋地再生水管道应在管道上方设置耐久标志带。
7.1.6 再生水调蓄池的排空管道、溢流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7.2.4 加氯消毒设施必须设置漏氯监测报警和安全处置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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