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5.3.2 砌体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不同类型构件的构造连接部位状况;
3查明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
3查明承重墙体的变形、裂缝和拆改状况;
4查明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以及圈梁和构造柱的完损情况;
5确定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分布,并应观测裂缝的发展趋势。
5.4.2 混凝土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墙、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钢筋锈蚀状况;
3查明柱根和柱顶的裂缝状况;
3查明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的稳定性情况。
5.5.2 木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腐朽、虫蛀、木材缺陷、节点连接、构造缺陷、下挠变形及偏心失稳情况;
3查明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
3查明屋架的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性情况。
5.6.2 钢结构构件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查明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状况;
3 查明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以及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部位的损坏情况;
3 查明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6.2.2 在地基、基础、上部结构构件危险性呈关联状态时,应联系结构的关联性判定其影响范围。
6.2.3 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第一阶段地基危险性鉴定中,当地基评定为危险状态时,应将房屋评定为D级;
2 当地基评定为非危险状态时,应在第二阶段鉴定中,综合评定房屋基础及上部结构(含地下室)的状况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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