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 级的装修材料。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 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 级的装修材料。
4.0.14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
2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3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6.0.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部位外,当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内同时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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