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3.2.1 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应根据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
2 混凝土普通砖和混凝土多孔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
3 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
4 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
5 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f,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b20,且不应低于1.5倍的块体强度等级。灌孔混凝土强度指标取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强度指标。
2)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f,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f——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该值不应大于未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的2倍;
f——未灌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
f——灌孔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α——混凝土砌块砌体中灌孔混凝土面积与砌体毛面积的比值;
δ——混凝土砌块的孔洞率;
ρ——混凝土砌块砌体的灌孔率,系截面灌孔混凝土面积与截面孔洞面积的比值,灌孔率应根据受力或施工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33%。
6 双排孔或多排孔轻集料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
7 块体高度为180mm~350mm的毛料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
8 毛石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
3.2.2 龄期为28d的以毛截面计算的各类砌体的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弯曲抗拉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B级时,强度设计值应按采用:
2 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筑时,灌孔砌体的抗剪强度设计值f,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灌孔砌体的抗压强度设计值(MPa)。
3.2.3 下列情况的各类砌体,其砌体强度设计值应乘以调整系数γ:
1 对无筋砌体构件,其截面面积小于0.3m时,γ为其截面面积加0.7;对配筋砌体构件,当其中砌体截面面积小于0.2m时,γ为其截面面积加0.8;构件截面面积以“m”计;
2 当砌体用强度等级小于M5.0的水泥砂浆砌筑时,对第条各表中的数值,γ为0.9;对第条中数值,γ为0.8;
3 当验算施工中房屋的构件时,γ为1.1。
6.2.1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在混凝土圈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板端伸出的钢筋应与圈梁可靠连接,且同时浇筑;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在墙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连接:
1 板支承于内墙时,板端钢筋伸出长度不应小于70mm,且与支座处沿墙配置的纵筋绑扎,用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成板带;
2 板支承于外墙时,板端钢筋伸出长度不应小于100mm,且与支座处沿墙配置的纵筋绑扎,并用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的混凝土浇筑成板带;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与现浇板对接时,预制板端钢筋应伸入现浇板中进行连接后,再浇筑现浇板。
6.2.2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墙交接处应沿竖向每隔400mm~500mm设拉结钢筋,其数量为每120mm墙厚不少于1根直径6mm的钢筋;或采用焊接钢筋网片,埋入长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起,对实心砖墙每边不小于500mm,对多孔砖墙和砌块墙不小于700mm。
6.4.2 外叶墙的砖及混凝土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
7.1.2 厂房、仓库、食堂等空旷单层房屋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圈梁:
1 砖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5m~8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8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2 砌块及料石砌体结构房屋,檐口标高为4m~5m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檐口标高大于5m时,应增加设置数量;
3 对有吊车或较大振动设备的单层工业房屋,当未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时,除在檐口或窗顶标高处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外,尚应增加设置数量。
7.1.3 住宅、办公楼等多层砌体结构民用房屋,且层数为3层~4层时,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当层数超过4层时,除应在底层和檐口标高处各设置一道圈梁外,至少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混凝土圈梁。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7.3.2 采用烧结普通砖砌体、混凝土普通砖砌体、混凝土多孔砖砌体和混凝土砌块砌体的墙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梁设计应符合的规定:
2 墙梁计算高度范围内每跨允许设置一个洞口,洞口高度,对窗洞取洞顶至托梁顶面距离。对自承重墙梁,洞口至边支座中心的距离不应小于0.1l,门窗洞上口至墙顶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3洞口边缘至支座中心的距离,距边支座不应小于墙梁计算跨度的0.15倍,距中支座不应小于墙梁计算跨度的0.07倍。托梁支座处上部墙体设置混凝土构造柱、且构造柱边缘至洞口边缘的距离不小于240mm时,洞口边至支座中心距离的限值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4托梁高跨比,对无洞口墙梁不宜大于1/7,对靠近支座有洞口的墙梁不宜大于1/6。配筋砌块砌体墙梁的托梁高跨比可适当放宽,但不宜小于1/14;当墙梁结构中的墙体均为配筋砌块砌体时,墙体总高度可不受本规定限制。
9.4.8 配筋砌块砌体剪力墙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墙的转角、端部和孔洞的两侧配置竖向连续的钢筋,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
2 应在洞口的底部和顶部设置不小于2φ10的水平钢筋,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40d和600mm;
3 应在楼(屋)盖的所有纵横墙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宽度和高度应等于墙厚和块高,圈梁主筋不应少于4φ10,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同层混凝土块体强度等级的2倍,或该层灌孔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也不应低于C20;
4 剪力墙其他部位的竖向和水平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墙长、墙高的1/3,也不应大于900mm;
5 剪力墙沿竖向和水平方向的构造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07%。
10.1.2 本章适用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总层数和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的规定;
2 各层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中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是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其中,开间不大于4.2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不到20%且开间大于4.8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50%以上为横墙很少。
3 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时,横墙较少的丙类多层砌体房屋,当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中的规定采用;
4 采用蒸压灰砂普通砖和蒸压粉煤灰普通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仅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屋减少一层,总高度应减少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
10.1.5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砌体结构构件,其截面承载力应除以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采用。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1.0。
10.1.6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结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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