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28-2017〗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强制性条文
3.0.2 焚烧厂运行、维护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运行班组人员配置应专业齐全,并在运行前全部到岗。
3.0.3 焚烧厂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4.1.10 通风防爆设施必须保持运行正常,应每班巡检,并应保证监测报警装置运行正常;渗沥液收集设施有限空间甲烷浓度必须小于1%。
4.2.3 垃圾抓斗起重机必须经地方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监测合格,并应在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
5.1.5 必须对运行中的炉排型垃圾焚烧炉和余热锅炉进行严格监控,确保安全。
5.2.5 余热锅炉停、备用时,为防止受热面腐蚀,应采取措施做好水侧保养和烟气侧保养工作。
6.1.1 流化床垃圾焚烧锅炉系统组成宜包括流化床垃圾焚烧炉(含布风风室、密相区、悬浮段)、高温气固分离器、过热器、对流管束、省煤器、空气预热器等部分。主要实现的功能应为:焚烧生活垃圾,将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转为一定压力温度下的蒸汽热能。
13.1.2 炉渣抓斗起重机必须经地方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监测合格,并应在许可的有效期内使用。
15.2.5 沼气处理和恶臭防治系统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和监护制度,确认作业现场的沼气浓度满足安全要求,及时维护、保养沼气处理和恶臭防治系统设施、设备。
16.1.1 焚烧厂运行、维护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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