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2-2008〗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强制性条文
5.2.12 浇筑混凝土和砌筑前,应对模板、支架和拱架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6.1.2 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1.5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不得以其他钢筋替代。 8.4.3 预应力筋的张拉控制应力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10.1.7 基坑内地基承载力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基坑开挖完成后,应会同设计、勘探单位实地验槽,确认地基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13.2.6 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应对称、平衡。平衡偏差不得大于设计要求。 13.4.4 桥墩两侧应对称拼装,保持平衡。平衡偏差应满足设计要求。 14.2.4 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必须当班检查。每栓群应抽查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2套。抽查合格率不得小于80%,否则应继续抽查,直至合格率达到80%以上。对螺栓拧紧度不足者应补拧,对超拧者应更换、重新施拧并检查。 16.3.3 分段浇筑程序应对称于拱顶进行,且应符合设计要求。 17.4.1 施工过程中,必须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量等进行监测,并应及时将有关数据反馈给设计单位,分析确定下一施工阶段的拉索张拉量值和主梁线形、高程及索塔位移控制量值等,直至合龙。 18.2.2 重力式锚碇锚固体系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钢锚固体系的钢构件应由工厂制作,现场应进行成品检验,确认符合设计要求。 2 预应力锚固体系中,预应力张拉与压浆工艺,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第8章的要求。锚头应安装防护套,并注入保护性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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