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1.0.5 地震基本烈度为Ⅵ度及Ⅵ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的大(1)型工程,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其场地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其对应的设计烈度应依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确定。
3.0.4 根据专门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其设防依据的工程,其建筑物的基岩平坦地表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壅水和重要泄水建筑物应取100年内超越概率为0.02;对1级非壅水建筑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为0.05;对于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其他非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取50年内超越概率5为0.10,但不应低于区划图相应的地震动水平加速度分区值。
3.0.5 对应作专门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除按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外,应对其在遭受场址最大可信地震时不发生库水失控下泄的灾变安全裕度进行专门论证,并提出其所依据的抗震安全性专题报告。其中:“最大可信地震”的水平向峰值加速度代表值应根据场址地震地质条件,按确定性方法或100年内超越概率为0.01的概率法的结果确定。
3.0.9 对坝高大于100m、库容大于5亿m的新建水库,应进行水库地震安全性评价;对有可能发生震级大于5.0级,或震中烈度大于Ⅶ度的水库地震时,应至少在水库蓄水前1年建成水库地震监测台网并进行水库地震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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