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25-2017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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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

3.2.2 生产区活畜入口、废弃物的出口与产品出口应分开设置,活畜、废弃物与产品的运送通道不得共用。 4.1.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人流、物流不应交叉,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4.5.5 产品冻结若采用制冷速冻装置时,制冷速冻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 4.6.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用房应分开布置。 4.7.3 当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同氨压缩机房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5.3.1 冻结间、冷却间内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构件不得使用两种以上品种的水泥。水泥强度等级应大于42.5。 5.3.7 钢结构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1.4 工艺流程设置应满足从屠宰放血到胴体进冷却间的时间不得超过45min,其中从放血到取出内脏的时间不得超过30min的要求。 6.4.4 胴体加工轨道面距地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牛去头工序设置在扯皮机后的不应低于4.0m。 2 进冷却间前不应低于3.8m。 3 羊胴体加工不应低于2.2m。 6.5.2 屠体的红内脏、白内脏、头蹄尾、皮张的加工工序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房间。 8.1.2 氨制冷系统管道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及休息的房间。 9.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9.3.7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10.3.1 空气调节系统,严禁采用氨制冷剂直接蒸发式空气降温方式。 11.1.2 电气线路穿越保温材料敷设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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