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6.4.8 架空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杆路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的规定。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不应小于的规定。
3 架空光(电)缆交越其他电气设施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应小于的规定。
7.4.12 架空电缆线路与其他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规定。
8.3.1 年平均雷暴日数大于20天的地区及有雷击历史的地段,光(电)缆线路应采取防雷措施。
8.3.5 在局(站)内或交接箱处线路终端时,光(电)缆内的金属构件必须做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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