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3.1.3 当采用瓦斯抽采站供气管串接加压机在加压输送时,应进行气源接口处的进气压力检测,控制气源接口处不得产生负压。
5.3.4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严禁设置低浓度瓦斯储存装置。
6.6.3 火炬应选择落地封闭无焰式,燃烧温度不应超过1200℃。
12.3.4 瓦斯发电机房进风口、排风口不得布置在厂房同侧。
12.3.7 瓦斯储气罐进出口阀室、瓦斯预处理间(集装箱)、阻火器间、雾化泵房室内通风进、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流组织设计不得形成室内通风死角;
2 设备为单排布置的厂房,进、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厂房跨度的5/6;设备为双排布置的厂房,进、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厂房跨度的5/12。
12.3.8 有瓦斯管道的厂房室内通风机应采用防爆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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