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20-2014铝电解厂通风除尘与烟气净化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3.1.4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可能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2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承担,且事故发生时,应保证事故通风量的要求。
3 非密闭房间事故排风可不设置补风系统。密闭房间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应大于排风量的50%,事故排风系统应与补风系统联锁。
4 事故通风的吸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性物质放散量最大的或聚集最多的位置。
5 事故通风的排风口,不应设在人员停留或通行的位置。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6m以上。
6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当设置可燃或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
7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经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8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设置电器开关。
3.2.7 系统保温、伴热设施的热媒严禁使用易燃易爆介质。
3.3.5 除尘器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尘器宜布置在除尘系统的负压段;
2 设备布置应便于收尘粉返回工艺系统或回收输送;
3 处理有爆炸、燃烧危险的粉尘的除尘器,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并应设有泄爆装置;
4 严寒地区的除尘设备宜配置在室内;
5 沥青烟处理装置的进出风管应设置防爆式关断阀,并应与设备本体火灾监测及灭火设施联锁。
3.4.11 可燃介质管道、电线及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介质管道,不得穿过通风机室。
7.7.2 铝电解车间内每台电解槽的排烟支管应设置两级绝缘管段。
7.7.6 高压静电除尘器、烟气管道必须设置明火火焰监测装置,当监测到火焰信号时应能自动喷水降温灭火。设备及管道应设置防爆阀门。净化系统现场应设置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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