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3.0.8 试运行和验收活动中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排除,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采取控制措施;事故原因未查明、事故处理未结束、控制措施未到位时,严禁继续进行试运行和后续的验收活动。
8.1.4 职业卫生及安全消防设施,气防器材,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监视系统、紧急照明及呼叫等设施,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8.1.5 涉及尘、毒、噪声及放射性等危害的区域,其监测点应确定,并应设置标识牌或警示牌。
9.1.3 投料试车前应进行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报警及消防系统必须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检查确认合格,试验应灵敏可靠,并应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2 灭火器数量及规格应符合设计或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摆放位置正确并有标志;
3 安全阀、爆破片、爆炸泄压板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调校整定合格,其排空或泄压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相关部门及人员检查确认,编号记录应完整;
4 生产系统安全报警、警笛、喇叭等设施设备必须经测试合格,应灵敏可靠,并应处于正常启用状态;
5 安全通道、安全护栏、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等的状态应检查合格,记录应完整;
6 放射源、高温、易燃易爆、粉尘及有毒有害等区域的提示牌、警示牌、警戒线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并应经过检查确认,记录应完整;
7 应急预案及相关物资及设施准备应就绪,要求演练的应急预案应有演练记录及效果评价说明;
8 洗眼器、淋浴器等应急设施应检验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应发放到位,为抢修人员准备的个人防护用品数量及规格应按企业规定或应急预案规定配置;
9 应急救援的当地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及措施应安排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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