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
3.2.3 新建、改建和扩建干法纺丝装置严禁采用DMF为溶剂。
5.5.4 纺丝热风系统应与纺丝计量泵联锁,当纺丝热风系统发生故障或停车时,应报警,并应切断纺丝泵原液供给。
5.5.5 纺丝热风系统应设置在线氧分析仪检测,并应与纺丝联锁,当系统内DMAc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报警并联锁启动,同时应切断纺丝泵原液供给。
5.9.4 爆炸危险区域的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桥架通过不同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在分隔间壁处必须采取充填密封措施;
2 电缆保护管穿过防爆与非防爆区域或不同等级爆炸危险区域的分隔间壁时,分界处必须采用防爆阻火器件和密封组件隔离,并应采取充填密封措施;
3 电缆保护管与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接线箱、拉线盒连接,或进入仪表盘、柜箱时,应安装防爆密封管件,并应充填密封。保护管系统必须采取充填密封措施。
6.4.2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采用蓄电池作为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7.2.2 储存及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距铁路线路两侧应大于200m,且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不得小于200m,距铁路车站及周围不得小于200m,距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不得小于200m。
9.3.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粉尘的房间和设备;
2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9.3.5 生产车间及工艺辅房中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时,其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5.1 下列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 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产生的场所中的设备;
2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9.5.4 输送、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应采用非绝缘材料制作,并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9.5.5 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严禁与其他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10.3.6 可燃液体罐区、溶剂精制区的生产废水管道应设置独立的排出口,并应在围堰与水封井之间的管道上设置隔断阀。区域内的雨水排水应设置独立管道系统,并应在围堰外的排水管道上设置隔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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